摘要
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因果关系的模糊立法和不同理解直接影响法院对数人侵权责任的判决结果。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至少包括累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中断和多重因果关系三种类型,因果关系中断情形下应当由介入行为人单独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1条不应都规定为连带责任;行为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对应共同因果关系,包括数人侵权均不足以和不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情形。
出处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2014年第4期90-96,共7页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基金
教育部基金项目"身份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09YJA82006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