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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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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发〔2014〕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激发社会团体活力,现就社会团体会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二、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作者
机构地区 民政部 财政部
出处 《中国社会组织》 2014年第15期28-28,共1页 China Social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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