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与许某结婚前,许某名下有一套70平方米的房产。我们婚后不久就购买了一套大的住房,遂将许某名下的那套房出租,月租金2200元。最近,我们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但对许某名下房屋的收益如何分割发生了争执。我认为,许某名下的房屋虽然归他所有,但婚后该房屋所产生的升值款20万元和租金16万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我有权分得18万元。而许某认为他名下的房产及其收益均归他个人所有。请问: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获取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出处
《伴侣》
2014年第9期33-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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