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校园暴力事件的频发.颠覆了人们心中天真可爱孩子的形象.让我们对“人性本善”提出质疑实施暴力行为的孩子固然是犯罪的主体.但其监护人及责任方也不能脱离责任.对孩子无刑罚不代表事件无处罚,警方没法“处理”孩子.却应追究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其一,事件中该学生在校内多次被打,学校作为监管方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明确表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