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以下简称欧尚超市)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原告明知)。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又径直到服务台进行索赔。因协商未果.孙银山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8期22-25,共4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