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通过考量被监护人自身的年龄、知识、智力、经验等因素以认定被监护人行为的不当性。这降低了被监护人适用过失相抵的门槛,增加了被监护人的责任。对被监护人行为不当性的认定应按照"一般理性人"标准,此为监护外部关系中过失认定的标准。在监护内部关系中受侵权责任能力传统观念的影响,法官对被监护人自身是否具有过失相抵能力的观点不一,实践中不区分被监护人财产的独立性,将监护人的监护过失全部作为受害人的过失适用过失相抵,不利于对被监护人财产和人格独立性的保护。过失相抵规则以"多因一果"且损害结果具有不可分割性的因果关系为必要,故在被监护人财产独立时,监护人的过失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而应按照与加害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处理。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6期104-109,共6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