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村基层的法律服务非常薄弱,并且存在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身份不明确,管理体制有漏洞、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准入门槛低等问题。鉴于此,根据国际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趋势,非常有必要改革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体系,在法律服务主体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准确把握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方向,并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优势,以实现在"基层法律服务和律师法律服务统一的管理体系下,互相补充、共同发展"的新局面。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7期138-140,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基金
安徽医科大学重点学科建设资助项目"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201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