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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村民会议通过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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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02年4月,小西沟南村村委主任韩某响应村民呼声修村路。因资金不足,韩某以村委会名义向村民程某借款1.3万元,约定“本借款以年息30%计息。计息自借款之日起,到本金及利息还清止”。2004年秋,小西沟南村与小西沟村合并,成为小西沟村第五村民小组。
作者 杨学友
出处 《村委主任》 2014年第15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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