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粤环函[2014]759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及城市管理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粤发改价格[2014]239号转发)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的要求,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各燃煤发电机组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管理中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