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全日制用工因其某些基本要素有别于传统的典型劳动关系而成为非典型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之一,并呈普遍化之势。”其工作时间的弹性和形式的灵活性使其在法律适用、薪金的额度与支付方式、福利待遇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呈现一定的特殊性。而作为调整我国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仅凭其简单的五个条文能满足这种特殊劳动关系的需要吗?笔者将结合真实案例来探讨一下《劳动合同法》第71条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解约问题。
出处
《魅力中国》
2014年第23期301-302,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