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其是否能够继承不仅是法学学术界长期争议的理论问题,也始终困扰着司法实务与司法审判。对此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一直持谨慎与保守的态度,否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可继承性。而一些法学学者一直呼吁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笔者从权利主体、设定目的和功能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在我国现阶段不宜允许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继承。
出处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第4期35-36,44,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Jiamusi University
基金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问题研究"(11554199)
佳木斯市2009年度社会科学重点科研课题(09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