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07年由沈家本主持的修订法律馆上奏《大清新刑律》草案,在中国法律史上迈出了系统继受西方刑法的第一步。从1908年开始陆续上奏的中央各部院堂官、地方督抚的签注,对草案的不同意见涉及了立法目的、立法宗旨、价值取向、定罪与量刑理论、立法条件与配套措施等多个方面。1910年《修正刑律草案》附加按语,对签注意见进行了反馈与回应。这一过程表明,1907年刑律草案基本认同和遵循了西方近代法哲学的逻辑进路和价值判断,忽视并否定了中国传统法历史学的逻辑要求和价值存在,这导致《大清新刑律》中大量传统刑法的"本土资源"被废弃,出现了不少纯属"食洋不化"的规定。这既与中国自身的状况相脱节,也不符合法律自身的演进规律,是一次有着严重缺陷的立法实践。中国近代刑法继受的成功,有赖于法哲学逻辑和法历史学逻辑的统一。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26-38,共13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