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航空器失联后的搜寻与事故调查至关重要,1944年《芝加哥公约》附件12《搜寻与援救》和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为航空器的搜寻和事故调查制定了标准和建议措施,是缔约国进行搜寻及事故调查工作的法律依据。航空器失联后,缔约国在其领土范围内应提供昼夜24小时的搜寻与援救服务。事故调查应由事故所在国主导进行,航空器登记国、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和制造国有权参加调查。搜寻与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找出事故原因,防止以后类似事故的发生,因此对马航的索赔不必等待搜寻和事故调查结果,对马航客机MH370航班的搜寻、事故调查和索赔可同时进行。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59-166,共8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