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公设辩护人制度的法律基础是宪法第六修正案及最高法院相关判例,其创设是贫困被告人律师辩护客观需求的结果;它诞生初期主要是满足诉讼程序形式正义的要求,充当"法庭帮手"的角色,1963年"吉迪恩案"之后逐渐成为贫困被告人权利的捍卫者。当前,美国公设辩护制度面临案件负荷量过重、资金匮乏导致辩护质量下降的问题,其能否有效运作,实质上反映了公民对律师辩护权的认同问题。为了提升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我们可以建构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并存的刑事法律援助模式。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184-188,共5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2013M54035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1AFX013)
2013年度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