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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退市勿被索赔“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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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已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应给予更高、更严的标准。因为它已被市场淘汰过,并且已经浪费了一次社会资源,我们没有理由再给予它一次"重新上市"的优惠待遇。如果我们这样做,不是保护投资者。
作者 董登新
出处 《董事会》 2014年第6期98-98,共1页 DIRECTORS & BO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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