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引言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第39条针对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首次提出“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2014年4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4]15号文的形式,公开发布中央宣传部会同多个部门拟定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其中,《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第19条明确指出:“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经批准可开展试点。”
出处
《经济学家茶座》
2014年第2期116-124,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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