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收容教育制度原本是一种行政强制性教育措施和一种暂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在实践中,收容教育制度已经演变为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较长时间剥夺卖淫嫖娼人员人身自由的"准刑罚"。收容教育制度欠缺价值合理性,收容教育的目的和方针、法律属性、适用对象、期限、适用程序、惩处强度等均无正当性。作为较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收容教育制度所依据的行政法规与《宪法》相冲突,与上位法相冲突,无基本的合法性依据,严重侵犯人权,已不符合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的要求,理应尽快废除。
出处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第4期53-56,共4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