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各部门法对于违法行为表述相同的情况,这种冲突和重叠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惑,也说明了违法形式之间的界限不清晰。违法性可分为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需要用实质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来划分违法形式之间的界限。确定实质违法性以及解决冲突的途径有实质理性的运用、法律解释思路的更新、实践类型的构建等等。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第4期13-18,共6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孙国华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2A2D060)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13-2014年度检察理论重点课题"公诉部门如何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