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对有身体残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语。(2)产品、商品的报道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3)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语。(4)在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①犯罪嫌疑人家属;②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③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④采用人工授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⑤严重传染病患者;⑥精神病患者;⑦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⑧艾滋病患者;⑨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5)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6)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为“哈萨”等。(7)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8)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僵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僵族”等。(9)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10)“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报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林”。(11)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要提“猪肉”等。旧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13)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14)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出处
《中国医师杂志》
CAS
2014年第7期874-874,共1页
Journal of Chinese Physic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