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类型中,"强拿硬要"和"恐吓他人"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表现极为相似,两者都存在通过一定言语威胁来索要财物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认定也是各有不同,有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有的以敲诈勒索罪论处。之所以出现判决不一致的情况,是因为我们过度关注两罪之间的界限。我国司法机关和大部分学者都倾向于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来对两罪加以区分,但笔者认为不应过分强调两罪的区别,而应注重两罪的想象竞合,并运用有关刑法原理正确处理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第4期91-95,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