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但因规定简单概括,庭前会议的功能发挥和实践应用引起了广泛争议。作为一项重要的庭前准备程序,庭前会议的适用应由法官根据案情的需要进行自由裁量,并可在作出决定前询问控辩双方意见,尤其是证据意见。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庭前会议中形成的会议记录仅记载的是双方意见,并非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若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与庭前会议不一致的请求或意见亦无不可,且应以当庭表达为准。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第4期119-122,共4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