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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能否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主张享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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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前述三项均是针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出现相应的情形时可以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
作者 孙长龙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14年第8期100-102,共3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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