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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率先在全国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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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8月1日,国内首部预防腐败的地方立法——《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在汕头市开始实施,《条例》首次对预防腐败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预防腐败主体及职责、预防腐败制度与措施等明确赋予法律依据,并对当前社会关注的“防止利益冲突”、“裸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廉洁性评估”等预防腐败重大问题予以回应,明确提出“裸官”不得担任政府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重要单位的正职。
出处 《广东党风》 2014年第9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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