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10年开始,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机构不断就谷歌的互联网搜索行为展开调查。谷歌在搜索页面中限制特殊搜索结果以及搜索输入,正遭受着来自包括微软在内的其他搜索引擎如潮般的恶评,尤其是谷歌安卓平台的出现,更让其步履维艰。美国的反垄断立法在此案中所彰显出的软弱性和局限性值得深思。反思我国,一方面,我国《反垄断法》内容过于笼统,无法界清反垄断司法审查的对象与范围、具体的审查程序等事项;另一方面,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法律地位及独立性等问题上,都无法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相提并论。因此,借鉴美国反托拉斯法相关规则,可以对整治我国互联网搜索竞争的无序混乱局面,创造良好市场竞争秩序,提供斩断法律障碍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出处
《鄂州大学学报》
2014年第8期35-37,共3页
Journal of Ezhou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