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年我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公约》确立了国际反腐败的五大法律机制。其中,目前在我国受到广泛关注并且亟待解决相关适用问题的主要机制之一即资产追回机制。而对资产追回问题的关注又更多聚焦在直接追回机制与间接追回机制问题上。《公约》虽然在腐败资产追回方面极为重视,促进并支持国际各方合作与援助,但是其能否在我国顺利适用还要取决要我国国内配套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公约》的协调配合以及国际合作的开展程度。而就目前的情况看,《公约》的签署已经过去整整十年,但我国在其所确立的资产追回机制在我国国内的使用上还存在诸多问题与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