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公诉案件的和解做出了规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大进步。此前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自诉案件的和解程序而没有规定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新刑诉法对于公诉案件的和解所使用的条件、范围进行了限定,为我国办案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程序提供了指导,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和解制度条件、法律后果等规定略显模糊,导致适用时出现歧义,因而也有待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进行具体阐述。本文将具体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制度规定的意义以及不足,提出了自己对于我国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