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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过失造成损失被扣工资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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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颖系某物业集团公司员工。在与公司所鉴定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以扣工资等形式要求其赔偿。”今年2月初的一个周末.李颖下班时.因忘记关闭办公间电源,致其自己使用的电加热座垫意外失火.导致室内电脑等电器被烧毁。经值班人员报警处置后,虽避免了更严重后果.但被烧毁的电脑等经济损失一万余元。事后,公司认为,李颖的过错是公司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遂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做出处理:连续扣她2个月的工资,若不接受,公司有权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出处 《江淮法治》 2014年第16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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