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事诉讼"新的证据"的认定标准上,最高人民法院前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奉行不同的标准。而且,在界定"新的证据"这一概念时,人民法院未能将其与一般证据区别开来,难以彰显"新的证据"的特性和制度功能。事实上,"新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认定,乃至纠纷的有效解决休戚相关。故而,最高人民法院应从有效解决民事纠纷的宗旨出发,对"新的证据"的特性进一步解释,统一"新的证据"的认定标准,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出处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4年第7期3-5,21,共4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