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学术概念,是政府重要的行政行为,它被现行有效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地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予以排除。目前为止,虽然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文规定可以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但是这样的规定依然改变不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足以及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监督不力的状况。所以,新行政诉讼法应当将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继续修改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仍然有所必要。
出处
《延边党校学报》
2014年第4期81-84,共4页
Journal of Yanbian Party Scho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