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们是一家公司的职工。由于按惯例,公司大量订单大多集中在年底至次年年初的五个月里,为避免员工在旺季来,临时因休假耽误工作,公司制定并张贴了《年休假休息规定》,要求凡享有带薪年休假的职工,必须在10月份之前休完,若拒绝按期休假或未能休完,则按自愿放弃论处,公司不仅不再给予安排休假时间,且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不按日工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可我们觉得,何时休带薪年休假是我们自己的权利,不应当由公司一方说了算,该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对吗?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14年第8期58-58,共1页
China 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