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医学和医疗行为存在的高度专业性特征,几乎所有的医疗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均须借助医学专业知识,因而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委托医疗鉴定就成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最基础的程序。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高度依赖医疗专业技术鉴定结果[1]。医疗专业技术鉴定结论既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例的重要证据,也是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患双方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证明效力[2]。关于医疗技术鉴定,目前我国存在两种不同的鉴定模式:医学会主持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医鉴定机构开展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一份针对两种鉴定模式的比较研究,在细致分析两者的程序细节后提出严谨的鉴定程序、专业技术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评价保障了医学会医疗技术鉴定的专业性优点[3]。本研究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10年以来北京地区两次鉴定案例数据的回顾性研究,探讨两次鉴定的总体特征,分析医疗鉴定程序因素对医疗鉴定结果的影响,为进一步优化医疗鉴定程序提供依据,为保持医疗鉴定公信力提出建议。
出处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696-698,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Hospital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