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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定理由不得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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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6月.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房某电话邀请陈某父子俩到公司某工程段从事测量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陈某每月工资10000元,其子月工资5000元。自6月26日起,陈某父子开始在该工程段从事测量工作,工资支付到2013年底。2014年2月,陈某父子相继辞职离开。2月26日,陈某到项目部要求结清2014年1—2月的工资被拒,由于找不到房某,便拿走了项目部的测量仪器。
作者 张高明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4年第8期41-42,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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