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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的三维视角及其法律意义——注册资本制的修改与股东的出资责任 被引量: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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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有关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被认为对公司法上的资本三原则产生了重大冲击,并由此产生对股东的出资责任、公司的责任财产范围等问题的激烈争论。笔者认为,公司资本制度从行政管制、股东权利义务、债权人保护的三个不同维度观察,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系行政机关对公司资本的行政管制的放松,而未改变股东的民事责任,认缴制仅系放宽了股东缴纳出资的时间,并未免除其出资责任。注册资本的行政管制、行政审核虽有重大变革,但股东以其出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一公司法的基本财产责任基石并未改变。故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并未对公司及股东的财产责任造成根本上的冲击。
作者 李志刚
机构地区 北京交通大学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91-95,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李克强主持召开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合并登记制度”,《人民日报》2013年10月28日第1版.
  • 2国务院2014年2月17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 3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J].法学研究,2003,25(5):109-123. 被引量:366
  • 4[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美国公司法》,齐东祥等译,第67-68页.

二级参考文献7

共引文献365

引证文献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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