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第16条、第122条等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对公司代表人或代理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定限制,违反这一法定限制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除公司予以追认的外,该担保合同对公司不生效力,应参照《合同法》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由行为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既往的学说讨论的主要缺陷在于未能正确地对法律规则进行体系解释,且在法律方法论上存在着错误,应当加以纠正。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8期2-9,共8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