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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与第三人物保的相互追偿及担保物权未设立的责任问题探讨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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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保与第三人物保是否能够相互追偿,应当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不应根据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直接确定为连带责任,并赋予其互相追偿的权利。当人保与物保并存而担保物权未能设立时,应区分物保对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意愿是否具有影响,无影响的不应成为减免保证责任的理由。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8期28-33,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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