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如何确定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基于专利行政审查和司法审理两个阶段的比较分析 被引量:2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专利行政审查和司法审理是发明寻求专利保护的前后两个阶段,由于这两个阶段各司其职,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也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同一项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在行政审查阶段和司法审理阶段所确定的范围有所不同。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以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为切入点,以司法审判案例为桥梁,分析司法审理和专利行政审查中的差异,探寻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标准执行一致的有效方法。
出处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4年第8期103-106,共4页 China Invention & Patent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26

  • 1尹新天.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J].知识产权,2001,11(5):3-7. 被引量:6
  • 2闫文军.专利权保护范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45.
  • 3《专利法》(2008)第1条,第2条.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8条.
  •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终字第982号民事判决.
  •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9条.
  •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郑州市振中电熔锆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建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专剁侵权纠纷再审一案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民三他字第16号.
  • 8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三监字第16-1号民事裁定.
  • 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01]229号,第15条.
  • 10104U.S.350(1881).

共引文献33

同被引文献20

引证文献2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