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仲裁法为仲裁裁决的债务人提供了双重救济途径:一是向拥有执行权的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二是向享有撤销权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双轨制的制度设计在充分考虑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同时,也为部分“老赖”恶意利用程序救济来拖延执行留下了空间。由于我国法律对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较为笼统。实践中对于被执行人以某种理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因其理由不成立被执行法院驳回之后,又以其他理由再次提起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置.执行法官存在不同意见。争议的背后所折射出的根本问题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坚持效率至上还是公平至上的价值理念。只有正确认识执行权与审判权制度原理上的差异.坚持正确的执行价值理念.才能妥善处置执行程序中的各种疑难执行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