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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还需要“3C”认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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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11月12日,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称甲市局)对该市B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5辆Z市A公司生产的电动汽车,没有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货值金额为19.5万元。调查结束,甲市局向A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了听证权利。A公司提出听证申请。因届时到达听证现场的人员没有出具委托手续,甲市局视为该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作者 李清源 向甄
出处 《质量探索》 2014年第8期36-36,共1页 Quality Expl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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