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下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弊端颇多,应当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还是环境资源案件特殊性的内在必然要求。"适当分离",须从方式上的适当和结果上的适当两个层面进行把握;而其具体构建,则须通过近期举措、中级措施和长期策略三个步骤加以实现。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6期26-29,共4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3CFX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