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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从给付义务不当然导致对方行使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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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未履行为出租车辆办理涉外运输资质的从给付义务,但租赁合同的目的并未因此而落空,承祖人实际使用租赁物获取收益后,仅以出租人违约在先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租金,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16期50-53,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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