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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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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时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因行政补偿决定违法造成逾期支付补偿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损失等情况,判决行政机关承担逾期支付补偿款期间的同期银行利息损失。
作者 郭修江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16期68-73,共6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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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37

  • 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
  • 2《电力法》第60条.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第1条.
  • 4《日本民法》第719条.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4条.
  •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3条第二款.
  • 7《民法通则》第9条.
  •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第9条.
  •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25条.
  • 10《国家赔偿法》第34条.

共引文献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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