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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界定标准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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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构商业贿赂界定标准时,既要考量行贿方以不当利益引诱交易的属性,又要考量受贿方出卖他人利益换得不当利益及利用身份便利为行贿方提供商业竞争优势的属性,还要考量行纪人、公立医院等虽以自己名义参与市场交易,但实质上是相关利益方的代理人、受托人或代表人的特定情形。
作者 黄璞琳
机构地区 抚州市工商局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4年第15期4-10,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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