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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以司法解散方式打破公司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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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严格讲,我国公司法上并没有公司僵局的概念,旧《公司法》没有该项规定,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也没有出现公司僵局的概念,第183条是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救济制度,但理论界通说认为它指的就是公司僵局。本文拟采用通说的观点,以新《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为基础,阐释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僵局的具体规定及不足,介绍我国公司僵局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现行公司法规定下对公司僵局的具体认定。指出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唯一打破公司僵局的方式:司法解散公司。
作者 苏杰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第16期44-45,共2页 Journal of Changchun Education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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