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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造船合同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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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一起船舶融资租赁建造合同争议案中,仲裁申请人(船东)提出,其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下的承租方享有解除船舶建造合同的权利,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并请求仲裁庭确认合同解除。仲裁庭经过庭审调查后,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第一,依据合同,申请人不能单独行使合同解除权;第二;申请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作者 胡钟偲
机构地区 上海海事仲裁院
出处 《船舶经济贸易》 2014年第8期37-38,共2页 Ship Economy &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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