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导演制”与“导演中心制”在艺术理论界是两个极易被混淆的概念,尤其是在两个制度的中间还存在一个“导演中心论”。在戏曲界,只有“导演制”未曾有过“导演中心论”,更何谈“导演中心制”呢?就在这样一种状况下,也长期处于“导演制”与“导演中心制”混用的状态。比如,彭兆綮所著的《戏曲实行导演中心制值得商榷——重温梅兰芳话语》一文的标题,就明确提到了实行“戏曲导演中心制”这个概念,然而通篇看下来,他所谓的“戏曲导演中心制”只是1952年在戏曲界确立的“导演制”而已;又如,吕灵芝的文章《戏曲“演员中心制”与“导演中心制”的利弊论》,他在文章的标题中虽然提及了“戏曲导演中心制”这一概念,然而,在行文过程中又几度写作“戏曲导演制”,因而可以推断,他对“戏曲导演制”与“戏曲导演中心制”这两个概念也是混淆的,亦或说他所谓的“导演中心制”是为了应对“演员中心制”而产生的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