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死刑犯被核准死刑后,死刑犯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临刑会见”,法院应当准许并安排。但该规定存在三大疏漏:没有规定法院应在何时告知死刑犯;没有规定法院应告知近亲属及辩护律师;没有规定会见程序。实践情况不容乐观,不少法院实际上剥夺了死刑犯及其近亲属的临刑会见权,引发近亲属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紧张关系。以湖南曾成杰案为代表的多宗死刑案件,引起公众对法院执法的质疑。临刑会见权应当是死刑犯和近亲属分别独立享有的权利。临刑会见落实不力,引发诸多问题。临刑会见有必要性:有助缓解死刑犯精神压力、减少对近亲属负面影响、防止错杀、对社会有警示教育作用;临刑会见有正当性:是程序正义和司法公开的要求、属于基本人权及符合国际公约规定,符合中国古代司法传统,也是目前世界司法文明的方向。目前临刑会见权只是由司法解释规定,法律效力位阶较低,应当以后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明确,并制定细则,以保障该权利的实现。
出处
《特区法坛》
2014年第7期38-44,共7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