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构想,是关系到司法职权的性质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内容的重大司法改革。从我国的宪法体制看,司法职权的中央性,主要是指其立法权限和服从全国人民意志的中央性,但人类司法权形成的历史与理论,以及建国以来我国地方法院、检察院人事权管理的发展历程,都表明,司法职权具有非中央性的特点。理解我国司法职权中央性的同时,也要把握宪法体制中容易被误读为中央性的关节点。改革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管理制度特别是人事任免制度是个需要进一步审慎权衡与思考的重大问题,应当以有利于加强而不是削弱、建设而不是损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政治方向和重大政治原则。
出处
《法治研究》
2014年第8期3-18,共16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改革开放条件下立法的预见性研究"(项目编号:12BFX0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