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赌博罪作为刑事犯,被质疑"法益阙如",但立法者却未将之"除罪化"。赌博罪法益只能是国家法益,其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犯而非刑事犯。澳门刑法采取这种立法模式,取得了较好效果。刑事犯赌博罪的法益表面上属社会法益或个人法益,但其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却倾向于国家法益,这表明传统赌博罪是"法益错位",而非"法益阙如"。应进行立法修改以完成"法益转向",同时建立配套制度以防止赌博罪转化为行政犯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
出处
《法治研究》
2014年第8期99-105,共7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GD12XFX1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