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美国、德国及法国有关大学学术权力1司法规制实践的考察发现,这些国家通过对司法审查内容和标准上的技术性完善,实现了从程序性规制到实体性规制的焦点转换。转向实体性规制后,大学决策的程序和内容被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中,并从形式性审查扩张到实质性审查。各国在司法审查的强度上存在差异性。其中德国走的最远,"作答余地"使得大学决策中基于专业判断的实质内容受到实质性审查,而美国、法国司法审查的范围虽然也已从程序问题扩展到实体问题,但对实体问题中基于专业判断的实质内容仍坚守司法克制原则而予以尊重。我国法院在寻求和选择适当的司法审查模式时,除了要考量大学学术权力的特质外,理应对这一趋势作出积极回应。
出处
《法治研究》
2014年第8期106-113,共8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浙江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项目攻关计划项目"大学学术权力的法律界限研究"
温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大学学术权力的面相及其法律规制"(13wsk004)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