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面临的信访案件呈现复杂多样、处理难度大的特点。涉检信访终结机制应采取分类终结模式:对司法性的涉检信访,采取司法化模式;对行政性的涉检信访,采取三级终结形式;对国家赔偿类涉检信访,采取报告备案方式。要建立相应的保障协调机制,确保信访者权利能够得到实现,确保终结涉检信访案件有效退出。
出处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4期27-30,共4页
Journal of Yancheng Teacher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涉检信访终结机制研究"(AJ201310)